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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关于印发《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7-04-25 00:00:00  作者:  点击:


校学位字〔2013〕9号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关于印发《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同意,现将《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2013年12月26日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

第三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国家需要,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完成各项要求,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五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环节,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2.掌握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方法,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承担本专业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六条 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时,应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送交以下材料:

1.《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硕士学位审批书》;

2.学位论文。

研究工作原始资料保存在导师处备查。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答辩前两个月应对学位申请者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包括课程学习(根据培养方案,包括课程教学、实践教学、成绩、学分等)及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

第八条 课程学习与要求

申请学位者必须修完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的总学分,符合培养方案的要求,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九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学术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应能表明作者确实在本学科领域掌握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业知识,以及熟练的研究方法与技能,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2.专业学位论文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选题应体现应用性和技术性。

3.论文工作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应以自己获得的第一手实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

4.论文须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题目确定后,完成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应在一学年以上。

5.论文表述须通顺、简洁、准确,图表清晰、数据可靠,实事求是地得出结论,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须加以说明。

6.学位论文的格式符合学校的统一格式。

7.学术学位论文主要以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为主;专业学位论文的内容可以是调研报告、应用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等,但格式上与学术学位论文相近。

第四章 学位论文检测与评阅

第十条 申请资格审查通过后,由学位办公室对申请者的学位论文进行文字复制比检测,自然科学类总文字复制比不超过15%,人文、社科、管理类总文字复制比不超过20%。

第十一条 预审。为保证论文的外审质量,学位论文在送评阅人外审之前,需要经过预审。

第十二条 预审通过后,进行论文外审(论文评阅)。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首先由2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熟悉论文研究内容的校外专家评阅,其中专业学位论文的评阅要求1人为企(事)业、科研院(所)等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

第十三条 评阅人姓名应对申请人保密,指导教师(包括导师组成员)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第十四条 评阅人应对送审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评阅人在评阅论文时,学术学位论文重点审核内容包括:论文选题、文献综述、论文水平、论文写作和综合水平(详见学术学位论文评阅表)。专业学位论文重点审核内容包括:选题的针对性、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工作难易和工作量、先进性和实用性、应用价值和写作水平(详见专业学位论文评阅表)。

如果2名评阅人认为论文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可以进入答辩环节;如果有1人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再增补1名评阅人,若第三名评阅人认为论文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则可以进入答辩环节;若第三名评阅人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需对论文进行修改,半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时间

按规定时间完成论文答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者,应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提前答辩审批表》或《研究生推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报送研究生部审批。专业学位研究生和职业学校在职攻硕士学位研究生原则上不允许提前申请学位。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由5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熟悉论文研究内容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人,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要求来自企(事)业、科研院(所)等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不少于1人。

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学位授予前期准备工作、组织论文答辩以及答辩记录等事宜。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

1.学位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

2.论文答辩一般公开举行,答辩委员会秘书做详细记录;

3.论文答辩的程序:

1)秘书宣布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开始;(3)秘书介绍申请人资格审查情况;(4)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不超过30分钟);(5)答辩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提问,申请人答辩(一般不少于15分钟);(6)申请人及列席会议者暂时退场;(7)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包括宣读论文评阅人意见,对论文进行评议,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8)申请人及列席者回到会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论文评议及表决结果。

4.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时,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视为通过。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同意,可建议在半年或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第六章 硕士学位授予

第十九条 答辩后一周内,答辩委员会秘书将学位审批书、学位论文、表决票等材料提交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会议的形式,对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是否建议授予其硕士学位的决议,到会委员达到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票数超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二分之一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否则,做出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并说明理由以及是否允许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

第二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秘书在规定时间内,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硕士学位审批书、学位论文、表决票等材料进行整理,上报校学位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办公室对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合格者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以会议的形式,对已经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申请者进行审议。到会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相关材料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进行评议和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票数超过到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否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做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对不能授予硕士学位的毕业生,注明原因并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通知到本人。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分别在6月份和12月份组织两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名单。

第二十七条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1.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者;

2.严重违反《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和《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关于对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学术活动、学位授予中弄虚作假的;

3.修改后的论文在第二次答辩中仍未通过者。

第二十八条 学位授予完成后,研究生秘书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1.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硕士学位审批书。

2.硕士学位论文(3份,含电子版)。

3.学位论文大摘要(3份,含电子版),2000~2500字。

第二十九条 对学位授予过程及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由相关学科人员组成的仲裁小组复审。

第三十条 研究生部举行硕士学位授予仪式,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的硕士学位名单,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校学位办公室印制学位证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盖章后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对已经授予的硕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予以撤销并追回硕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论文答辩费用从研究生培养费中支付。费用包括:聘请外单位专家参加答辩时需要的住宿、交通费用;论文印刷费;论文评阅费;论文答辩费;其他有关的必需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文件同时废止。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3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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